近日四川省局发布的某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红参不合格,罚没高达87.3万;其质量负责人古某,早已离职,但仍然被追罚在任期间的违法行为,没收其收入。
违法事实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红参片 薄层色谱不符合标准规定,货值金额259056.88元,违法所得15948.6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处罚内容
没收假药中药饮片红参片44.65kg;
没收公司违法所得15948.69元;
对公司处货值金额259056.88元3倍罚款777170.64元;
对质量负责人古某,没收其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公司所获收入57522.13元。
人走茶凉责任消”的时代已经过去,关键岗位人员需对其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当77万元罚款与5.7万元个人收入被依法追缴,每一位质量管理者都该扪心自问:我的每一次签字,经得起多少年后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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