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罚机构,现在连主管、技术人员一起罚。这不是钱的问题——是职业生涯。

  2026年6月1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海策环境检测(福建)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环罚〔2026〕2号),认定该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和其他监测造假案不同的是,这次不只是公司挨罚——企业罚12万,8名个人被点名处罚,其中5人直接禁业5年。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策环境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蒋**、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李**、丁**为直接责任人员,黄**、李**、张**为直接责任人员。

  【查处情况】

  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蒋**、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李**、丁**为直接责任人员,黄**、李**、张**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2.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黄**、李**、张**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2.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