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2026年12月1日。
征求意见稿收紧了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首次申请、复查换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均采用一般程序,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机构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满18个月;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资质认定部门到现场开展核查,并在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上标注“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同时,加强资质认定能力复审复查,延续证书以“现场评审为原则”,推行赋码溯源、非现场核查等数字化监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时,要将资质认定条件持续符合情况纳入检查,排查是否存在管理体系运行与实际脱节、检测数据结果溯源性不足、上一许可周期关键条件变动情况等突出问题。

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rkjcsns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点击下载)
1.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1月2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严格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一)严格告知承诺适用条件。首次申请、复查换证申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事项,采用一般程序办理。其他资质认定事项,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以告知承诺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当有效运行满18个月。
(二)明确告知承诺标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上标注“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字样(样式见附1)。机构出具包含告知承诺相关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该项目/参数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字样。
(三)即时开展现场核查。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人员对告知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现场核查,并按照《管理办法》《评审准则》等要求出具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为“承诺属实”的,资质认定部门为其换发正式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取消有关标注内容。证书有效期自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认定的时间起算。
(四)严肃处置严重不实或者虚假承诺。资质认定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重要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应当判定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判定标准见附2),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信用记录,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申请资质认定。
(五)严格落实现场核查整改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核查结论为“承诺基本属实”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相应资质认定事项。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包含告知承诺相关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二、加强资质认定能力复审复查
(一)严格复查换证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的,一般应当采用现场评审方式进行全要素技术评审。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同时其主体资格、人员配置、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管理体系等关键条件均未发生变化的机构,可适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
(二)规范资质认定委托事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机动车检验等高风险领域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或下放资质认定审批事项,已开展委托工作的,应及时有序进行调整,并做好资质认定能力复审复查工作。
(三)强化资质条件符合性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时,要将资质认定条件持续符合情况纳入检查,排查是否存在管理体系运行与实际脱节、检测数据结果溯源性不足、上一许可周期关键条件变动情况等突出问题。对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问题但情节轻微、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要采取现场纠正、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积极运用数智化手段赋能监管。推广赋码溯源、在线数据报送、非现场核查等数字化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证书二维码赋码试点,推广资质认定数字证书。持续深化检验检测行业数字化应用,打通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数据互通渠道,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机构资质、检测过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全程可查可溯,强化线上预警与穿透式监管,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治理效能。
三、工作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提高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质量,强化准入管理和证后监管,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样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判定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 月 日
附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样式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附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判定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
一、基本情况严重失实。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机构法律地位、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关键信息存在虚假、伪造或无法核实的重大差异。无证据证明工作场所、关键仪器设备、设施由机构独立支配使用。
二、技术能力显著缺失。机构承诺的检验检测能力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技术能力显著缺失。
(一)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项目达到承诺能力项目数量的20%或者5项(含)以上的;
(二)人员能力或现场考核实际检验检测能力不满足要求;
(三)场所环境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要求;
(四)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型号、量程/精度等关键指标不满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
(五)申请事项依据的标准未进行方法验证等。
三、管理体系虚设失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与机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缺少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人员授权、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文件管理等管理体系运行的关键记录或记录造假,无法证明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要求。
附件2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配套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分为一般程序与告知承诺程序,允许机构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是优化审批服务的积极举措,有效便利了市场经营主体,激发了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机构利用审批许可管理漏洞,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抢跑”取证,实质上内部管理弱化、体系运行虚化,无法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甚至通过虚假承诺取证后开展违规检测活动,滋生市场和监管风险。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部署、提升质量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亟需健全告知承诺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告知承诺适用条件,加强能力核查与资质条件复审复查,通过整改规范、从严惩戒等举措,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公信力。
一是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数据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公平与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常态化资质认定能力核查,聚焦管理体系运行脱节等突出问题,压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纠正机构重取证、轻维持的现象,引导机构持续提升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行业生态,为产业提质升级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二是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通过推行赋码溯源、在线数据报送、非现场核查等数字化管理模式,推广资质认定证书二维码赋码及数字证书试点,打通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数据壁垒,实现机构资质、检测过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全程可查可溯,强化线上预警和穿透式监管,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效能。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面向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证后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核查情况、虚假承诺案例数、风险隐患等内容收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研讨。多次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专家研讨,对规范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加强存量机构复审复查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形成初稿并反复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征求总局各司局、相关直属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一是规范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明确首次申请、复查换证申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均不属于告知承诺实施范围。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当有效运行满18个月。
二是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需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及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字样,核查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换发正式证书及附表。
三是优化审批时效,现场核查时限由3个月调整为即时开展现场核查。
四是细化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判定标准。
(二)加强资质认定能力复审复查。
一是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换证评审工作,明确延续资质认定证书的,以“现场评审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
二是规范资质认定委托,高风险领域严禁下放资质认定审批事项,规范资质认定审批委托。
三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时,重点核查机构资质保持、体系运行、数据溯源情况。对不符合资质违规出证的依法查处,轻微问题通过现场纠改、“三书一函” 督促限期整改。
四是推广赋码溯源、非现场核查等数字化监管模式,支持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开展资质证书二维码赋码试点,深化行业数字化应用,打通跨部门数据,实现全链条溯源,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内容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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